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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科研工作量核定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16-11-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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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科研工作量核定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全面完成我校“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强化各学科专业服务国家和地方经
济建设、文化改革发展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意识,优化科技成果结构体系,引导基
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科学、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工作对高水平大学建
设的贡献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对纳入科研管理范畴的各级各类指令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的国家级
人文社科类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计算工作量;对获得国家、省(直辖市)、教育部
科技奖励和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的社会科技奖励的科研成果、正
式出版的高水平著作(含专著、编著和译著)和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给予奖励;对
我校教职员工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且以燕山大学为专利权单位申请的
国际专利、国家专利给予申请资助,对授权的专利和注册软件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核算
第二条 对于研究经费 1 万元以上的各级各类指令性纵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分
年度核算科研工作量;对于研究经费不足
1 万元的各级人文社科类纵向指令性计划项
目以及国家级人文社科类自筹经费项目,在立项年度按项核算科研工作量。对于横向
科研项目, 其科研工作量按合同额分档并按到账经费核算。 科研工作量核算标准见表
1
1 科研工作量核算标准

工作量(分/万元)
项目级别
理工类 社科类
项目类别
国家 25 120120/项) 纵向
省部
/厅局 20
100100/项)
横向 /
8.0
:合同额<500 万元
5.6500≤合同额≤1000 万元
2.4:合同额>1000 万元


第三条 人文社科类指令性纵向科研项目与文科学院教职员工和行政部门管理人
员承担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
询合同”)免提科研管理费,科研工作量按第二条核算。
第三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对象为燕山大学第一完成人及其
领导的课题组,奖励经费的分配权归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燕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
2。燕山大学为合
作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按表
2 减半执行。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和各省(直辖市)设社会科学
特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获奖级别 等级 理工类 社科类
一等 20 国家
二等
10
省特奖/社特奖 10 一等
各省、直辖市、教育部 二等
三等
5
3 1.5
1 0.5
一等 5 社会科技奖励 二等
三等
1.5
0.5


第四章 高水平论文奖励
第七条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对象为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以下简称论文作者)。
第八条 中文学术论文按照《燕山大学中文学术期刊目录》 分级,
SCIEI CPCI-S
收录论文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机构产出统计报告》核定。
第九条 奖励标准按论文作者编制所在学科专业分理工类和社科类。对于论文作者
编制不在学科专业的情况,其奖励标准按理工类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教学单位核算奖励经费总额。教学单位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另行制
定奖励标准对论文作者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篇论文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按下式计算:
M = kMB
式中,M ——奖励经费;MB——奖励经费基数,奖励经费基数见表3
1
3 C1 0
+
-
=
Z
C
C
k
C——近五年全校的高水平论文被他引总次数;
C0——学术论文他引基数;
C1——近五年论文作者的高水平论文被他引总次数( C1 < C0时,取 C1 = C0 )
Z——教职工总人数。
3 奖励经费基数 单位:万元
 

类别 理工类 社科类
Nature/Science 10 —
中国社会科学 — 2.0
SSCI/ A&HCI — 1.5
SCIE 期刊 0.6 1.0
1A 0.5 0.8
1B 0.3 0.6
二级期刊/ EI 期刊/SCD 0.2 0.3
CPCI-S 会议 0.1


第五章 高水平著作奖励
第十三条 高水平著作指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在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等
处明确说明在燕山大学任职,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且有较高学术价

值的学术专著、基础论著和技术著作等。对于有其他单位作者参与工作的情况,其奖
励经费只按我校教职员工完成的字数核算。高水平著作奖励标准见表
4
4 高水平著作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万字
 

著作类别 经费额度
专著 0.1
编著、译著 0.05


第十四条 高水平著作的认定实行学校评审制。评审程序与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 对燕山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且燕山大学在职教职员工为第一发明人或
第一设计人的国际和国家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并且在授权后给予奖励。对燕山大学为
第一著作权人登记的注册软件给予奖励。资助与奖励标准见表
5
第十六条 对燕山大学为非第一专利权人且燕山大学在职教职员工为发明人与其
它单位合作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授权奖励, 奖励标准按表
5
执行。
5 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 申请资助 授权奖励
国际专利 1.0 1.5
发明专利 指定代理全额资助 0.5
实用新型专利 0.15 0.1
外观设计专利 0.15 0.1
注册软件 — 0.1


第十七条 指定代理全额资助范围包括学校指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所缴纳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以及授权后由学校统一缴纳的专利证书
费和前三年维持费。对于燕山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且燕山大学在职教职员工为发明人
与其它单位合作申请国际和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和通过其它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际
和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给予申请专利资助,资助额度按指定代理全额资助标准执行,
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或设计人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燕山大学科研工作量核定及奖励办法》(燕大校字[2004]312 号)、
《燕山大学文科学科建设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2009 年修订)、《燕山大学科技论文
奖励办法》(燕大校字
[2008]112 号)、《关于对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燕大校字
[2010]161 号)、 《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燕大校字[2008]113
号)、《燕山大学学术著作工作量核定办法》(燕大科字[2009]38 号)同时废止。《燕
山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燕大科字
[2002]112 号)中有关文科学院教职员工和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项目收取科研管理费的条款同
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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