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制定提高我校学报学术水平的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暂行办法
燕大科字〔2010〕20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制定提高我校学报学术水平的相关政策的通知(燕大校字[2010]83号)》文件精神,促进《燕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哲社版两个刊物(以下简称“学报”)的共同发展,快速提升学报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调动我校教师在承担国家和省部级基金项目期间在学报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预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的科研工作量,待课题负责人在学报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后,凭期刊社出具的《论文发表证明》在当年年终考核前补发该预留工作量。根据项目类别不同,预留工作量额度如下。若基金项目的全部工作量低于相应预留工作量额度,则按项目全部科研工作量预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60科研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0科研分;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100科研分;
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全部科研分。
2、对于预留科研工作量,在经费到款年度发放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券上只体现科研经费到款额度,不体现被预留的科研工作量。
3、若论文已经通过评审并录用,但由于学报版面紧张而无法在基金项目结题前刊发,凭期刊社出具的《论文录用证明》在当年年终考核前补发该预留工作量。
4、课题负责人若在结题之后一年内未能取得《论文发表证明》或《论文录用证明》,学校不再补发预留工作量。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0
年
6
月
7
日
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