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课程考核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课程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质量对教学和学风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2010年学校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的实施意见》(燕大教字【2010】14号)文件,该文件的实施对课程考核形式进行了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明确要求,规范课程考核的管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课程考核工作检查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课程考核工作检查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务处长及校督导团等成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1、对课程随堂测试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2、组织学校课程结课考核巡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检查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监考教师履职情况(监考准时到位、清场彻底、告知书写明确、考生证件齐全相符、监考认真负责)以及阅卷认真规范情况等。学校对课程考核巡视结果将酌情通报并纳入学院教学运行状态考评体系。
3、及时协调、处理课程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4、对学院课程考核工作提出具体指导。
各学院的院级课程考核工作检查小组,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本学院课程考核的情况,并不断总结和改进课程考核方面的工作。
二、课程成绩评定方式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学生学习自觉性和课程教学效果,必修课的课程成绩评定须包括结课考试、平时成绩(随堂测试、作业等)以及课内实验成绩(无课内实验的课程除外)。随堂测试成绩必须计入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权重最高不得超过50%,最低不得低于15%。课内实验成绩的比例由课程组或任课教师与实验成绩负责人商定(实验成绩负责人将课内实验成绩及时报送课程主讲教师,并记入课程考核总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给分依据要与结课考试试卷一并存档备查。
课程考核成绩构成应在开课前告知学生,并在评分标准中予以说明。随堂测试试卷用纸采用统一制式(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或到学院教务科领用),以便规范存档。
为了保证平时成绩的公平、公正和减少学生质疑,要加强对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随堂测试考核管理力度。对于合班教学的课程,可以申请助教参与随堂测试试卷的评阅等。
特殊情况(如先修、免听等无平时成绩的)须先经教务处审批。
三、随堂测试的若干要求
1、对随堂测试课程范围的限定
所有理论必修课(不包括选修课和重修课)都要组织随堂测试。鉴于大学一、二年级学生课堂出勤率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学院可以结合学生出勤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随堂测试,第五学期至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五学期至第八学期)开设的必修课都必须组织随堂测试。具有特殊情况的课程(如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等不适合进行随堂测试),若不执行随堂测试,须经教务处审批。随堂测试只限于讲课学时在16学时及以上的课程。
2、对随堂测试次数及时间的限定
第一至第四学期的必修课,若组织随堂测试,测试的次数不多于2次/学期。
第五和第六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五学期至第八学期)开设的必修课,随堂测试的次数为2~3次;
第七学期(四年制专业)开设的必修课,随堂测试的次数为3~4次;
每次随堂测试的时间为15~20分钟。
3、对课程结课考试试题的要求
采用课内外平时和结课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课程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权重,避免结课考试“一卷定终身”。为了保证课程考试公平,能真正体现学生学习效果的差异,任课教师在课程结课考试命题时,要加大课程结课考试试题难度,还要考虑随堂测试和结课考试学生成绩的合理分布,使课程最终的成绩分布符合学校的要求。结课考试试卷卷面满分应为100分。
4、随堂测试成绩的认定
每次随堂测试满分为10分,教师根据学生随堂测试的答题情况,给予相应的分数。对未参加(含事假和病假等)随堂测试的学生,当次测试的成绩记为0分。
四、随堂测试工作量补贴
为了体现对教师付出的肯定,遵照按劳取酬的原则,对组织随堂测试的教师,按照测试次数(以登录随堂测试成绩次数为准)记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每次测试的工作量按授课学生总数计算,记1.5*E个教分。(E为人数系数,具体参照《燕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五、加强对随堂测试的组织和管理
1、教师应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随堂测试,学会利用随堂测试调动学生出勤的积极性和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消化理解情况。在课程结课考试后应及时随同课程结课考试材料向学院教务科提交随堂测试试卷、成绩。教师不准擅自后补随堂测试卷子。随堂测试成绩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更改。若由于极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成绩,成绩更改次数也将按双倍记。
2、教师在做好随堂测试的同时,还要根据课程教学要求,认真做好平时作业的留、批改工作,不得由于实行随堂测试而放松和减少对学生作业的要求和批改。
3、各学院教务科要做好课程随堂测试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统计、核实课程门数和测试次数,并报教务处。
六、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的同时,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的实施意见》(燕大教字【2010】14号)文件废止。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