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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燕大校字[2015]53号)

  时间:2015-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校内助学金由燕山大学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本科生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500元,获助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数的5%,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生每年1000元,获助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数的2%,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生每年1500元,获助比例为在校本科生数的1%,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本科生校内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本科生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享受校内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对校内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本科生校内助学金于每学年末评审,学校一次性将校内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科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科生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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