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对象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全额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学校认为应该减免的。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减免程序
(一)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进行;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审核通过后于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减免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的,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二)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