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燕山大学科研成果绩点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燕山大学科研成果绩点核定办法(试行)》已由燕山大学校长办公会于2017年10月20日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鼓励我校教师发表学术论文,修订办法中学校决定仍将《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SCD)纳入我校科研成果绩点核定范围。
燕山大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燕山大学科研成果绩点核定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以“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为指导原则,着力提升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能力,以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努力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进一步加快我校“双一流”大学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成果获奖绩点核定
第一条 燕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奖绩点标准见表1。燕山大学为合作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奖绩点按表1减半执行。
第二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获奖范围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省(直辖市)设社会科学特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表1科研成果获奖绩点标准 单位:绩点
获奖级别 |
等级 |
理工类 |
社科类 |
国家 |
一等 |
500 |
— |
二等 |
200 |
— |
各省、直辖市、国家部委 |
省特奖/社特奖 |
150 |
一等 |
100 |
二等 |
50 |
30 |
三等 |
20 |
10 |
社会科技奖励 |
一等 |
80 |
二等 |
25 |
— |
三等 |
15 |
— |
第二章 高水平论文绩点核定
第三条 高水平论文作者须以燕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中文学术论文按照《燕山大学中文学术期刊目录》分级,SCI、EI和CPCI收录论文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机构产出统计报告》核定。
第五条 绩点标准按期刊类型分理工类和社科类。
第六条 重要报刊和转载论文绩点核定办法如下:
1、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000字以上,按1A论文标准计算;1000—2000字,按1B论文标准计算;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000字以上)的论文,按1A论文标准给予计算;
3、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按1B论文标准计算;
4、《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按1B论文标准计算。
第七条 同一篇论文按照就高原则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高水平论文绩点标准见表2。
表2高水平论文绩点标准 单位:绩点
类别 |
理工(含其它)类 |
社科类 |
Nature/Science/Cell |
500 |
ESI热点论文 |
120 |
ESI高被引论文 |
80 |
SCIE期刊(JCR分区) |
1区30/2区15/3区10/4区6 |
中国社会科学 |
20 |
SSCI/A&HCI |
16 |
1A |
8 |
10 |
1B |
4 |
6 |
二级期刊 |
2 |
3 |
SCD |
1 |
1.5 |
EI期刊 |
6 |
CSSCI期刊 |
3 |
CPCI会议 |
1 |
注:1.ESI热点论文是指近两年内各学科领域中被引频次在最近两个月内排名位于全球前0.1%的论文。2.ESI高被引论文是指近十年来被引频次排在世界前1%的论文。3.绩点标准按期刊类型分理工(含其它)类和社科类。
第三章 高水平著作绩点核定
第八条 高水平著作指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在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等处明确说明在燕山大学任职,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和翻译著作等。对于有其他单位作者参与工作的情况,只按我校教职员工完成的字数核定绩点。高水平著作绩点标准见表3。
第九条 高水平著作的认定实行学校评审制。评审程序与办法按《燕山大学高水平学术著作评审办法》执行。
表3高水平著作绩点标准 单位:绩点/万字
第四章 专利绩点核定
第十条 专利绩点核定范围:燕山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且燕山大学在职教职员工为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的国际和国家专利;燕山大学为第一著作权人登记的注册软件;燕山大学为非第一专利权人且燕山大学在职教职员工为发明人与其它单位合作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专利绩点标准见表4。
表4专利绩点标准 单位:绩点
类别 |
授权绩点 |
国际专利 |
25 |
发明专利 |
8 |
实用新型专利 |
2 |
外观设计专利 |
1 |
注册软件 |
1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科技成果统一按照本办法核定绩点。本办法未提及的科技成果由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审定或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人编制不在学科专业的成果奖励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燕山大学科研工作量核定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燕大校字[2012]45号)有关条款、《关于给予重要报刊和转载论文奖励的通知》(燕大科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年起实施,解释权归科研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