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内在激励机制和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学校设立研究生校内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由燕山大学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按时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将研究生校内助学金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校内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
段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间内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
2014年
11月
10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