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4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待资金拨付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
段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14年
11月
10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