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2015
年
01
月
0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表现优异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研究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所有课程(含必修环节、实践教学)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内容(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考核均为按期初次通过,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40%;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较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3)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突出业绩;
(4)硕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取得学术、科研及其他成果的研究生署名单位应为燕山大学。
第六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学籍在我校的研究生,可参与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
段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依章的原则,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考察。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根据参评学年评选范围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不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采取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形式,实行差额评选,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本学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1月
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