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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第六十期:中国人民大学王雷教授主讲《民法典中的三种法治思维》

  时间:2024-05-31 点击数:

5月30日上午,应文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雷为法学系师生做了一场题为《民法典中的三种法治思维》的专题讲座,会议由法学系主任伦海波主持,王英州老师和80余名学生参加了讲座。

会议现场  

讲座伊始,王雷教授指出学习民法最重要的方法是“联系实际地学”,并介绍了自己一贯主张的广义民法方法论和广义民法实践观。王雷教授通过对如何理解“允许携带宠物入住”约定的经典案件,指出文意解释方法和习惯解释方法如何协同发挥作用。不同合同解释方法的类型是相对开放的,适用顺序不是固定僵化的,但不能脱离总体的语境、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而孤立的看待某一条款的含义。

会议现场  

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维、“家和万事兴”的法治思维和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

在第一部分中,王雷教授指出应结合公序良俗、习惯法等妥当划定“法”的范围。通过“商品房存放骨灰盒案”和“一女二夫合葬纠纷案”两个经典案例说明了“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既包括既定法,也包括习惯法。在第二部分中,王雷教授指出民法不仅包括财产关系法,也包括人身关系法,民法典中的法治思维不仅包括市场经济的法治思维,也包括伦理关系的法治思维。其中市场经济的思维与伦理家庭中的思维有所不同,关于简政便民的原则更多适用于市场经济。在第三部分中,从《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和第62条规定出发,王雷教授指出民法典对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过错”的价值判断不同,为法定代理人配置了更高的注意义务,体现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调统一。《公司法》第191条关于董监高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调统一。

报告结束后,王雷教授与和同学进行热烈交流,并耐心解答大家提出的问题。通过参加此次讲座,大家开阔了学术视野,学习到许多新的知识。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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