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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第六十三期:内蒙古大学祝只舟教授主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与界定》

  时间:2024-10-21 点击数:

9月26日晚,由文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燕山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秦皇岛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燕山大学第六十三期“法律讲坛”在燕山大学人文馆223举行。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祝只舟作了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与界定”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系主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伦海波出席并主持,法学系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祝只舟教授以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为背景,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展开此次讲座。主要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行立法、界定方法、上位概念、核心特征等几大方面展开了详细解读。他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用的是概括列举的定义方法,其中他的上位概念包括城镇农村的经济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制组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主要包括区域性、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等。最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与合作社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他们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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